亡物負債債息異處差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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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名:亡人物負債債息異處差別、亡僧物負債債息異處差別、亡五眾物負債債息異處差別
子題:保任處、質物處、執券書
行事鈔‧二衣總別篇:「債息異處有五句:一﹑衣鉢 寄在餘處,身在餘處死;隨物處僧得。二﹑負債處,死處;負債處僧得。三﹑死處,出息處,保任處;保任處僧得。四﹑死處,質物處,取錢處;質物處僧得。五﹑ 死處,取錢處,執券書處;執券處僧得。」 資持記釋云:「明異處差別。彼(十誦)律五句,並因跋難陀為緣。初句,因寄物處、死處比丘共爭,佛言,寄物界 內現前僧應分。次句,彼云,跋難陀衣鉢物處處出息與人即負債處,在異處死,二處共爭,佛判如文。上二句二處爭;下三句即於第二句上各加一處。第三,加保任 處,謂比丘為彼保掌出息也。四,加質物處,謂以財物在異處質與人也。五,加執券書者,即為財主掌計簿籍也。」(事鈔記卷三二‧一○‧一八)
事鈔記卷三二‧一○‧一八Source
:
南山律學辭典 - Nanshan Vinaya Dictionar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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