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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finition[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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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名:盜僧物結罪
子題:僧物有四種、常住常住僧物、十方常住僧物、現前現前僧物、十方現前僧物
行 事鈔‧隨戒釋相篇:「盜僧物者,有護主者,同上〔佛物、法物〕結重。若主掌自盜,準善見論,盜僧物犯重。然僧〔物〕有四種:一者常住常住〔僧物〕。謂眾僧 廚庫、寺舍、眾具,華果、樹林、田園、僕畜等。以體通十方,不可分用,總望眾僧,如論斷重。僧祇云,僧物者,縱一切比丘集,亦不得分;此一向準入重攝。二 者十方常住〔僧物〕。如僧家供僧常食。體通十方,唯局本處。若有守護,望主結重;同共盜損,應得輕罪。僧祇云,若將僧家長食還房,得偷蘭。善見云,若取僧 物如己物,行用與人,得偷蘭。準共盜僧食。若盜心取,隨直多少結,是名第五大賊。準似有主。毗尼母亦爾。薩婆多、善見,不打鐘,食僧食者,犯盜;又空寺 中,客僧見食盜啖者,隨直多少結罪。準此如上偷蘭。三者現前現前〔僧物〕。必盜此物,望本主結重。若多人共物,一人守護者,亦望護主結重。四者十方現前 〔僧物〕。如亡五眾輕物也。善生經云,盜亡比丘物,若未羯磨,從十方僧得罪輕。謂計人不滿五,但犯偷蘭。若已羯磨,望現前僧得罪重。謂人數有限,則可滿五 夷。若臨終時,隨亡人屬授物,盜者,約所與人邊結罪。」(事鈔記卷一七‧一八‧一九)(請參閱附錄二『三寶物表』一五一頁)
事鈔記卷一七‧一八‧一九)(請參閱附錄二『三寶物表』一五一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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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山律學辭典 - Nanshan Vinaya Dictionar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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