v. 六離釋.
(一)梵語 sat-samāsāh。又作六離合釋、六釋。即指解釋梵語複合詞(二語或二語以上之合成語)之六種方法。其作法為先將複合詞加以分別解釋(離釋),次再總合解釋(合釋)其義,故稱六離合釋、六合釋。此係源自梵語之文典,傳入我國後,內容則多少有所變化。
(一)依主釋,梵語 tat-purusa。又作依士釋、屬主釋、即士釋。即複合詞中的前節之語,作為名詞,或視同名詞,而對後節之語有「格」(格,梵文文法之一,有八種格)之關係者。如「山寺」,即「山之寺」之意;「王臣」,即「王之臣」之意。前節之語為於格,後節之語為屬格(所有格)。以上係指狹義之依主釋。在廣義上則含有持業釋與帶數釋,即凡是依前節之語而限制後節之語的複合詞,皆稱依主釋。
(二)相違釋,梵語 dvajdva。即兩個以上之名詞,有對等之關係,而可獨立列舉出來者。如「山川草木」,即為「山、川、草、木」之意。
(三)持業釋,梵語 karma-dhāraya。又作同依釋。即前節之語對後節之語,有形容詞、副詞,或同格名詞之關係者,故後節之語常為名詞或形容詞。如「高山」,即「很高之山」之意;「極遠」,即「非常遠」之意。
(四)帶數釋,梵語 dvigu。即前節之語為數詞,有聚合之意。如「三界」、「四方」等。上述四釋係名詞上的複合詞之解釋法。
(五)鄰近釋,相當於不變詞(梵 avyayī-bhāva),為副詞之複合詞。即指前節之語為副詞、關係詞等不變化詞,後節之語為名詞之一種複合詞。例如,yathā(如)-vidhi(法),乃「法如」、「從法」之意。但我國歷來對「鄰近釋」之解釋與梵語原意不同,而謂從近立名者,是為鄰近釋。例如,四念處雖以慧為體,但其義接近念,故稱念處。
(六)有財釋,梵語 bahu-vrīhi。又作多財釋。即複合詞具有形容詞之作用者,稱為有財釋。上記五項之複合詞,若當形容詞用時,亦可解釋為有財釋。例如,「長袖」(持業釋),可解釋為「長袖的」、「有長袖者」之意。 以上六合釋,自古以來亦有依(三)、(一)、(六)、(二)、(五)、(四)等順序之慣例。〔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總料簡章〕
(二)書名。全一卷。唐朝窺基撰。本書係錄自窺基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總料簡章之第五科,另行付梓刊行。其內容係就梵語複合詞之六種合釋,加以明示解說。
六合釋===(術語)【參見: 六離合釋】
ṣaṭ samāsāḥ*.